佛山市南国陶都城南片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1标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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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南国陶都城南片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1标段

发布日期:2025-09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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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***********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***********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02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八条规定,经审查,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,准予施工。

特发此证

发证机关: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
发证日期:****-**-**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
质量监督注册号:2025S-019;安全监督注册号:2025S-019
建设单位佛山市禅城******公司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
工程名称佛山市南国陶都城南片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1标段
建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
建设规模2613平方米合同价格****元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
工程总承包单位
勘察单位 中国市政工******公司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
设计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******公司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
施工单位 ******公司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
监理单位 ******公司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
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吴永辉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
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太俊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汪启光
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晓鹏 总监理工程师 李增良
合同工期****-**-**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 ~ ****-**-**【注册后免费查看】
状态正常
备注

注意事项

一、本证放置施工现场,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。

二、未经发证机关许可,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。

三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。

四、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,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,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、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,本证自行废止。

五、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。

六、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,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;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。

七、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,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